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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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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吴冉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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