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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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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吴冉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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