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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六十条,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