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北碚区

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视频>>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
您还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助理,进一步咨询
视频详情

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5236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是对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但该规定表述的不具体明确,与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确定的医疗期计算的原则是存在矛盾的。

在实践中,对于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问题上一直是存在争议的,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及裁判规则:一种观点认为,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应直接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24个月的医疗期满仍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种观点就认为患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不需要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职工满足实际工作10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才能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也就是说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只有满足具备享受24个月医疗期待遇的条件后,才能适用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并不是说只要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就能享受24个月医疗期待遇,因为医疗期规定的原则是建立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基础上的。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宋聪聪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516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