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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原则:
1、平等原则: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
5、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