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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人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关系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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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检察院驻监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最后做出同意以否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瑞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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