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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第二次判离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20-12-03 324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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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滕律师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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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第二次判离的标准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苏滕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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