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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公司法务 2020-12-02 384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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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覃家锋律师主讲人
  •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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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了细化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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