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是当事人亲历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当事人却表示不知道,可适用拟制自认;如果并非当事人亲历、不应当知道或记忆久远的事实,对于其表示不知道或不记得则不宜适用拟制自认,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表示不知实为一种否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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