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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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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人提出书证的的条件,包括:

其一,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即申请人应当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

其二,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即在对象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其三,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

其四,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朱哲雨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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