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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20-09-27 866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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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志昆律师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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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郭志昆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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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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