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时,为保证债权实现,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之外的主体提供保证担保。通常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写明“保证人:×××”签字确认,未注明保证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对前述事实的法律后果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责任承担上存在巨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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