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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失踪,能否收养孩子?
#婚姻家庭 2019-03-19 651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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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锡征律师主讲人
  •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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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上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而要经过的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可见,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而申请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宣告当事人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则当事人在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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