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依据法律精神,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有劫持、胁迫可能的;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客服热线:400-618-8116
网址:www.faniuwend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