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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
#婚姻家庭 2019-03-19 531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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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锡征律师主讲人
  •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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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依据法律精神,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有劫持、胁迫可能的;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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