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明星王一博起诉某网店侵犯其肖像权,网店要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9月27日,王一博与杭州沅阮服饰有限公司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原告王一博诉称,被告网店13款商品页面中,使用原告照片为其商品宣传推广,该行为营利目的明显,已侵犯原告肖像权。对于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赔偿王一博经济损失2万元并公开致歉。
何为肖像权侵权?
侵犯肖像权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其实不仅是明星,就算是普通人的肖像,如果想使用也是必须获得肖像权人本人同意的,否则同样会构成肖像侵权。当然如果说具备以下合理使用事由的话,则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他人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他人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侵犯他人肖像权怎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个两万元的赔偿额度对于一个明星来说太少了,其实这种肖像权侵权案件,赔偿额的多少并不取决于被侵权人是普通人还是明星,而是要看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因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越大,获得的赔偿就越多,而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实际并没有给原告造成非常大的损失,所以赔偿两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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