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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2022年09月26日 法妞问答律师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横向垄断、纵向垄断等,都是能够使对手公司的利益遭到一定损失的违法行为,为此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规制的,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具有哪些主要特征呢?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但下列情况,政府部门、个人等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作为主体;

(二)虚假宣传行为中可由广告主(经营者)、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构成;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或者他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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