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市场内,一位猪肉摊主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猪肉丢弃在行人过道,随后一阿姨经过踩上去滑倒,摔倒导致了阿姨多处受伤。由于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伤阿姨将猪肉摊主、小推车车主及市场管理公司告上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确定受伤阿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猪肉摊主赔偿1万,小推车车主和市场管理公司各赔偿5千元。
本案赔偿责任怎么分担?
第一,在此案中,阿姨之所以会摔倒主要是由于摊主乱扔猪肉导致的,所以他对于阿姨受伤一事肯定是存在过错的,而且他的过错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他需要对受伤的阿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小推车车主在道路上放置小推车也是一种过错行为,所以他也需要赔偿受伤的阿姨;
再次,市场管理公司方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没有管理好市场内的摊贩的过错行为,所以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阿姨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走路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地下的异物,但显然阿姨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她自己也需要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阿姨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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