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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状告拉夏贝尔侵犯肖像权,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09-18 类型:损害赔偿 3634人阅读

近日,明星杨紫与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据了解,杨紫作为拉夏贝尔品牌形象代言人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进行广告宣传长达两年之久。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杨紫肖像权的侵害,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店铺中杨紫的肖像,公开致歉并赔偿杨紫25万元。

怎样算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想使用公民的肖像或者姓名,是需要经过公民本人允许的,如果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公民的姓名或者肖像的,那么就是对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不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肖像的,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场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

杨紫作为当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演员,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代言结束后,仍擅自使用杨紫肖像图片进行广告宣传,系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严重侵犯了杨紫的肖像权。

侵犯他人肖像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国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的就构成侵权,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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