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苏炳添诉新东方一学校侵犯肖像权,怎样成立侵权?
近日,南京鼓楼新东方进修学校新增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开庭公告信息,原告为苏炳添,开庭日期为9月23日,开庭法院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据了解,起诉的原因是被告没有经过苏炳添的允许就使用了他的肖像进行宣传。
如何构成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如果想使用别人的肖像,不管是不是用于商业宣传都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此案中,被告到底构不构成侵权,关键就在于他们在使用原告肖像的时候有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如果他们能够证明原告同意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的话,则不会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他们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或者虽然经过原告同意了,但存在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的话,则就会构成侵权。
如果说被告被认定侵犯了原告肖像权的话,那他们首先是要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宣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并撤销含有原告肖像的宣传广告的;其次他们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至于具体赔偿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这个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侵犯肖像权的例外情形
对于公民的肖像,除了存在以下情形外,如果他人想使用都是需要经过公民本人同意的,否则就会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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