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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以50万卖出变现,法院:无效!

2022年08月09日 法妞问答律师

2019年9月,网红程某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某用于医美营销,没想到赵某最后只支付了30万元。程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却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什么程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

本案中,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微信记录中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

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如果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呢?

首先,微信的用户协议明确了严禁账号转卖。

其次,微信号是实名认证的,一般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如果出卖后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

最后,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因此,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根据《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因此,不管程某出卖的微信号中是否涉及了他人的个人信息都是不能出卖的,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违法,被举报后还可能会被封号,导致账号失去使用功能。所以法院才没有支持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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