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伐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采伐管理制度,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
实践中,针对树木的窃取行为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砍下后占为己有;二是将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或将已经采挖离地的活体树木直接窃为已有;三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挖出后占为己有,保持树木的活体性。第三种情形与前两者不同,系“盗挖”。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张明楷教授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以盗伐林木罪论处。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符合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的条件”即特殊情况下应适用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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