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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该子女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此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关键词
执行异议 离婚协议 债权请求权 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郑州市顺DF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6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顺DF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原审查明,2009年11月30日,邓*红与李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屋归李*远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作为邓*红与李戈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李*远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远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顺DF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李*远的请求权与顺DF公司的金钱债权,李*远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DF公司对邓*红所形成的金钱债权,李*远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DF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顺DF公司主张邓*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顺DF公司还主张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主张,因该案与本案案情不同,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顺DF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执行该条法律规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郑州市顺DF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青天在线 裁判文书网 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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