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青海一男子非法拉票争取村主任被发现,结果...
为全力确保化隆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秩序良好,坚决杜绝出现各类不稳定情况,化隆县公安局提高思想认识,专题研究部署,持续强化各项安保维稳措施,着力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的保稳定、护安全工作。
但依然有人因个人私心,使用一些不当手段或非法行为破坏选举秩序。
继2021年1月1日查处一起在德恒隆乡牙曲滩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蓄意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违法案件后,1月22日,化隆县公安局再次查处一起破坏村“两委”选举案,依法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1名。
近期,继村支部书记选举工作圆满结束后,化隆县各乡镇村主任选举工作正在陆续开展,为依法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化隆县公安局积极配合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提前摸底掌握涉选村社基本情况、群众意愿和选情动态,深入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和苗头。经掌握,德恒隆乡牙曲滩村内个别村民密谋串联,通过到部分村民家中签名捺印等方式意图非法争取村主任选票。获知该情况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巴才让快同志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副局长何建军同志为组长、相关警种民警为成员的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查,违法行为人马某(男,现年37岁,牙曲滩村村民,在郑州经营拉面店)为争夺村主任选票,1月15日前往牙曲滩村部分村民家中串联拉票,要求村民推选其为村主任候选人,并让村民在其个人撰写的联名信上签字捺印。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村“两委”选举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违法行为败露后,违法行为人马某闻讯逃匿,办案民警在固定相关证据、取得证据链条基础上,兵分两路对违法行为人展开追查工作。在强大的法律震慑和多方工作之下,1月22日,违法行为人马某主动到案,通过办案民警询问,马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马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此行为不仅违法
还严重危害了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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