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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拆除防盗网未通知当事人是否属于违法强拆

2026年10月02日 法妞问答律师

通常情况下,街道办在拆除防盗网前未通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的强制拆除;如果街道办本身没有法定职权或者没有合法依据,则该拆除行为还可能构成实体违法。换言之,仅凭“未通知”这一事实,就足以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产生重大质疑,但不能仅以“未通知”孤立判断,还要结合防盗网是否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设施、街道办是否具有执法权限、是否作出并送达行政决定、是否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等因素综合认定。

从程序上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防盗网,往往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限制与剥夺,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要求,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相关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则针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作出特别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未通知当事人,实际上往往同时跳过了催告、陈述申辩、送达、公告等关键环节,使当事人无法知情、无法申辩、无法寻求复议或诉讼救济,程序合法性难以成立。

从职权上看,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执法权限并非当然及于所有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也就是说,街道办只有在依法获得赋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责成的情况下,才可能对特定事项行使执法权。若拆除防盗网涉及违法建设认定和强制拆除,通常还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不复议不诉讼的,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街道办若没有相应职权,直接组织拆除,则不仅程序违法,实体上也缺乏权限依据。

因此,街道办拆除防盗网未通知当事人,一般不能认定为合法强拆。更准确地说,若防盗网被合法认定为应拆除的违法设施,但街道办未履行通知、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送达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通常属于程序违法强拆;若街道办没有法定职权,或者防盗网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设施,则属于实体违法强拆。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可以依法主张行政赔偿。只有在极少数情况紧急、存在即时危险且符合法定即时强制条件的情形下,程序才可能被例外简化,但即便如此,也应符合法定条件和事后补办要求,不能以“情况紧急”随意替代全部法定程序。

当事人收到责令拆除通知后,能否直接拒绝拆除?

不能简单以直接拒绝拆除的方式对抗。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一旦作出并依法送达,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之前,通常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或者主体无权,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解决,而不是以暴力、阻挠等方式直接对抗。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意味着,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如果既不复议、不诉讼,又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能依法启动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合法,拆除费用等还可能由当事人承担。

当然,不直接拒绝拆除,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依法申请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also 应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此,面对责令拆除通知,理性做法是及时固定证据、复制文书、保存送达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议或诉讼,并视情况申请停止执行。若行政机关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强行拆除,可能进一步加重其程序违法程度。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防盗网前,当事人依法享有哪些程序性权利?

当事人首先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催告书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还应当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没有通知、没有送达、没有公告,当事人就无法知晓拆除依据、期限和救济途径,程序合法性就存在明显缺陷。

其次,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不利后果,也不能未经听取意见就直接强拆。若拆除行为同时涉及行政处罚,例如因违反市容、消防或规划管理规定而罚款,则还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告知和陈述申辩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听证。

再次,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此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若街道办在拆除前未通知,也未保障陈述申辩、送达、公告等权利,通常可以认定其程序违法。

防盗网被违法拆除后,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街道办违法强拆防盗网,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违法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街道办是受委托实施,则委托的行政机关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具体需结合执法名义、责成文件、委托关系等确定。

赔偿范围通常按照直接损失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就防盗网而言,可能包括防盗网材料损失、安装费用、拆除后修复外立面或门窗的费用、因强拆造成室内财物损坏的损失等。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一般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精神损害在单纯财产权侵害中通常也难以获得支持。赔偿请求人应当尽量提供购买凭证、安装合同、付款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财物损坏清单等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程序上,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主张赔偿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事人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或赔偿时效而影响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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