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凶宅信息未披露,买受人以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凶宅信息未披露,买受人以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通常能够成立,相关主张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与核心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内容,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价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凶宅的属性来看,虽然现行法律未对“凶宅”作出明确定义,但结合社会普遍认知与公序良俗,“凶宅”一般指房屋专有部分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恶性刑事案件等事件的房屋,此类信息属于与房屋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直接相关的核心标的属性:一方面,我国民众普遍对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忌讳心理,该信息会直接影响多数买受人的购房意愿;另一方面,凶宅的市场交易价格通常比同地段同品质房屋低20%至30%,未披露该信息会直接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出卖人在交易过程中未主动披露凶宅信息,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对标的物的重要属性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买受人在交易前已经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凶宅信息,比如该房屋的相关事件已经被本地权威媒体广泛报道、买受人此前长期在该小区居住应当知悉相关情况,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认可房屋的所有历史信息的,买受人再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通常无法得到支持。重大误解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自愿性,未披露凶宅信息导致买受人的缔约意思存在明显瑕疵,因此撤销请求具备法理支撑。
如果出卖人明知案涉房屋属于凶宅,仍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向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其缔约,买受人还可以主张构成欺诈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构成标准比重大误解更为严格,要求出卖人主观上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误导行为,且买受人因此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同,受欺诈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权利,买受人可以结合自身知晓信息的时间选择更合适的请求权基础。合同被撤销后,买受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赔偿买受人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中介费、评估费、贷款利息、装修损失、搬迁费用等实际损失。如果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专门约定了凶宅信息隐瞒的违约责任条款,比如约定出卖人隐瞒相关信息需要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买受人也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无需走撤销合同的程序。从法理层面来看,刻意隐瞒凶宅信息的出卖人存在明显过错,苛以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为了弥补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维护二手房交易的诚实信用秩序。如果出卖人本身确实不知晓凶宅信息,比如出卖人是刚受让房屋未实际居住的投资客,此前的出让方也未向其披露相关信息的,通常不构成欺诈,买受人仅能通过重大误解制度主张权利。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凶宅”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公序良俗原则、社会普遍认知以及当地的交易习惯作出判断,核心判断标准为房屋内发生的相关事件是否足以影响普通买受人的购房意愿、是否会明显降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会被认定为凶宅的情形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房屋专有部分内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恶性刑事案件的,无论事件发生在房屋的室内空间还是专属附属空间,比如产权人所有的封闭车库、独立院落内,都会被认定为凶宅;第二类是房屋专有部分内发生自杀、煤气中毒、意外坠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此类事件同样会触发公众的普遍忌讳心理,因此也会被纳入凶宅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高龄老人在家中自然寿终正寝、或者因突发疾病正常病逝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凶宅,因为此类死亡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正常事件,不会违背普通民众的居住预期,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此类情形约定为需要披露的凶宅范畴。此外,如果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比如公共楼道、电梯、小区广场内,或者发生在房屋的公共配套空间,比如整栋楼共用的地下室,那么通常不会将对应业主的专有房屋认定为凶宅。部分地方出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规范也对凶宅的披露范围作出了指引,比如要求中介机构主动披露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信息,此类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司法认定的参考依据。从法理层面来看,凶宅的认定本质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具体化适用,目的是尊重普通民众的普遍伦理观念与消费习惯,保障二手房交易的公平性。
二手房交易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交易,出卖人对房屋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交易习惯,出卖人负有主动披露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以及房屋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的法定义务,此类信息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房屋的权利瑕疵信息,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房屋是否属于多人共有财产、是否存在尚未解除的租赁关系、是否已经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等,此类信息直接关系到房屋后续能否正常过户、买受人能否正常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居住使用,属于必须披露的核心信息。第二类是房屋的质量瑕疵信息,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损坏、是否存在长期漏水、墙体开裂等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房屋是否曾经发生过火灾、水淹等重大损害事件,房屋装修是否存在甲醛超标等影响居住安全的问题,此类信息直接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因此也属于法定披露范畴。第三类是按照公序良俗与交易习惯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除了前述的凶宅信息外,还包括房屋周边是否存在会影响居住体验的厌恶性设施,比如近距离内有垃圾焚烧厂、殡仪馆、传染病医院等,房屋是否曾经发生过严重的邻里纠纷等。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上述重要信息,买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张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会影响房屋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的轻微瑕疵,比如墙面存在微小污渍、非核心区域有细小裂纹等,或者买受人在交易前已经通过现场查看等方式知晓的信息,出卖人没有额外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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