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优先股股东在清算事件中与普通股冲突,剩余财产分配顺位?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顺位,依法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该顺位安排的核心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优先股是兼具股权与债权属性的特别种类股份,其核心特征是股东以放弃部分经营决策表决权、超额利润分配请求权为对价,换取相较于普通股更为优先的财产分配保障。 具体清算流程中,公司财产首先需要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外部债务: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所有普通债权后,剩余的可分配财产才进入股东分配环节。进入股东分配环节后,首先需要按照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清算金额(通常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上累计未派发的股息)向优先股股东足额分配,剩余部分再由普通股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若剩余财产不足以向所有优先股股东足额支付约定金额的,则按照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可分配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 从法理层面来看,该顺位安排是商事领域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直接体现。优先股的发行定价、投资风险与普通股存在明显差异,投资者认购优先股的核心预期就是获得比普通股更稳定的收益保障和更优先的清算财产顺位,法律对该预期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商事交易合意的尊重,也是维护资本市场优先股发行秩序的基础规则。
此种情况下优先股仍然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首先,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是优先股的法定核心属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将“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列为优先股的基本权利,该规则属于默认适用的法定兜底规则,只要股份被明确登记为优先股,且发行时没有特别约定排除其优先分配权利的,就应当适用法定优先顺位。 其次,若公司章程未作明确约定,但优先股发行公告、认购协议等发行文件中对剩余财产分配规则有约定的,该约定对公司和所有优先股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公告属于要约,投资者认购股份属于承诺,双方形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清算时财产分配的依据。 从交易习惯来看,全球资本市场的优先股交易均默认剩余财产分配优先于普通股的规则,若没有相反约定,应当按照普遍的交易习惯确定权利义务,避免投资者产生不合理的预期偏差,也避免发行人通过模糊约定恶意损害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发行人希望对优先股的分配顺位作出特殊安排,必须在发行前通过公司章程、发行文件明确披露,否则不得对抗优先股股东的法定优先权利。
只要公司章程或者发行文件作出明确约定,参与型优先股股东有权在获得约定清算金额后,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配剩余财产。优先股按照是否参与超额收益分配可以分为参与型优先股与非参与型优先股,非参与型优先股的股东仅能获得约定的固定股息和清算金额,无权参与剩余财产的二次分配;参与型优先股的股东则可以在获得约定分配金额后,按照约定比例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配剩余财产。 该规则的依据来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也就是说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默认属于非参与型优先股,不得约定参与剩余财产的二次分配。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约定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剩余财产的分配,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安排。 从法理层面来看,参与型优先股的设置是商事意思自治的体现,该类优先股通常会保留部分股东表决权,或者约定更高的发行门槛,投资者在承担更高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分享公司超额收益的权利,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清算时应当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执行分配规则。
不同批次发行的优先股之间的分配顺位,首先按照发行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则视为同顺位,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我国监管规则允许发行人发行不同权利等级的优先股,发行人可以根据融资需求,在发行不同批次优先股时约定不同的清算顺位,比如优先级优先股、劣后级优先股,顺位更高的优先股可以优先获得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再向下一顺位的优先股分配。 该规则的依据来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约定不同的权利内容、分配顺位。若发行人在发行不同批次优先股时,已经通过公司章程、发行文件明确约定了内部顺位的,清算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顺序分配。若没有明确约定不同批次优先股的顺位的,则所有优先股均属于同一顺位,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分配的,按照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份额比例公平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批次优先股之间的顺位约定仅能在优先股体系内部设置,不得约定某类普通股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任何一类优先股,否则该约定违背优先股的法定核心属性,属于无效约定,清算时仍然应当按照优先股优先于普通股的法定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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