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腾退院落式老宅时祖遗宅基证缺失,历史用地权源如何确认?
腾退院落式老宅时祖遗宅基证缺失的,历史用地权源可以结合不同历史阶段的政策要求,通过多重事实证据综合确认,核心判断标准是权利人是否对案涉宅基地享有连续、合法的占有使用权益,而非仅以有权机关颁发的证件作为唯一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35条明确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可作为权源佐证的材料包括土改时期留存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可向属地档案馆调取)、村集体历年土地台账、建房审批档案、宅基地使用费缴纳凭证、房屋翻建报批手续、相邻权利人的共同指认记录、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信息、连续居住使用的水电气费缴纳凭证、村集体出具的历史使用证明等。从法理层面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属于公示公信行为,其作用是对外公示权利归属,而非创设权利,祖遗宅基地的使用权来源于历史延续的合法占有使用,只要不存在被村集体依法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村民等法定情形,即便宅基证缺失,也不影响权利人对合法使用部分的宅基地享有对应权益。
祖遗宅基地的用地权源依附于地上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是否能够确认需要结合房屋坍塌时长、宅基地是否被依法收回等情况综合判断。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如果房屋坍塌或拆除未满两年,或权利人已提交翻建申请但因属地规划管控、建房审批暂停等非权利人自身原因未获批复的,不影响历史用地权源的确认。如果房屋坍塌已满两年,但村集体从未就宅基地收回事宜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收回事宜、未向权利人送达收回通知、未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也未将该宅基地另行分配给其他村民使用的,不得直接否定原权利人的历史用地权益。从法理层面看,宅基地收回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才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力,未完成法定程序的收回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权利人基于历史使用形成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当得到认可。
祖遗宅基地本身属于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适用继承规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所有权依法取得对应宅基地的使用权,用地权益的划分与房屋所有权的划分直接挂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权源确认过程中,首先需要核实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若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或遗嘱内容划分各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对应宅基地的用地权益份额与房屋份额保持一致。若不存在前述协议或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确定房屋份额,再对应划分用地权益。即便部分继承人户籍已迁出本村集体,也不影响其基于继承房屋所有权获得对应宅基地的腾退权益,该规则的法理依据是“地随房走”的不动产物权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转移必然导致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移。
多户共用祖遗宅基地院落的情形大多源于历史上的家族分家未明确划分院落边界、多支家族共同继承祖上房屋未分割院落等情况,公共院落的权益归属需要结合历史约定、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若有历史分家协议、早年的权源档案明确约定了各户的院落使用范围,或多户之间就院落划分已达成一致协议的,按照约定内容确认各户的用地权益。若没有明确约定,公共院落部分属于所有合法使用该宗宅基地的权利人共同共有,腾退时对应的补偿权益一般按照各户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宗地上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划分,也可结合各户的历史使用习惯、居住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分配。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也明确,对于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可先按照各户实际使用的房屋占地面积分别确权,共用的院落通道等部分可在登记簿中注明为共有,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公共院落作为宅基地的附属组成部分,其权益依附于地上房屋所有权,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有规则处理,符合各方权利人的长期使用预期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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