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情侣间无借条的大额转账能被认定为借款追回吗?
情侣间无借条的大额转账,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并依法追回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转账的真实性质是否属于双方达成合意的借贷,而非无偿赠与。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借条,只要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出借人实际提供了借款,借贷关系即成立。 从举证规则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案涉大额转账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就需要举证证明赠与人存在明确的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理层面,情侣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特殊数字金额的转账(如520元、1314元、999元等),通常会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就不能要求返还,但大额转账往往超出了日常恋爱交往的合理消费范畴,若直接推定属于无偿赠与,既不符合普通公众的行为逻辑,也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借条的大额转账,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转账事实存在,且被告无法证明该转账属于赠与或其他合法性质的,通常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诉求。
对于标注了节日、纪念日相关内容的转账,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无偿赠与,需要结合转账金额、双方收入水平、当地日常消费标准、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意味着对于转账备注的解释不能仅停留在表面文字,需要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转账金额属于符合双方消费习惯的小额范畴,比如月收入过万的情侣在纪念日转账5200元,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和双方消费习惯,属于合理的感情馈赠范围,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但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的合理范畴,比如普通工薪阶层在情人节转账131452元,远超其月均收入,即便备注了情人节快乐,也需要结合上下文判断,如果转账前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存在提及资金周转、临时借款等内容,或者双方此前有过借款后返还的交易习惯,那么该笔转账依然会被认定为借贷。 此外如果该类大额转账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也应当返还相应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仅以转账备注就直接定性,而是会结合全案证据还原交易的真实性质,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认定。
恋爱期间为对方偿还个人房贷、车贷的累计大额转账,只要不属于明确约定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首先,针对该类转账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聊天记录中对方曾提出借钱还贷的请求,或者后续提及过要归还该部分款项,那么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转账金额,举证规则适用前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如果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证据,也可以主张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由于偿还房贷、车贷的支出通常金额较大,且对应的房屋、车辆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并未约定该部分出资对应财产的共有份额,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方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对方取得该部分财产利益就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法理层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恋爱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和扶养义务,一方为另一方的个人大额债务支出资金,若不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由出资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有违公平,也不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司法实践中,只要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转账确实用于对方偿还个人债务,且金额累计超出正常恋爱消费范畴,即便没有借条,通常也会支持返还的诉求。
恋爱期间的转账被认定为赠与后,并非绝对不能要求返还,符合法定情形的依然可以撤销赠与或者要求返还赠与财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赠与的财产还没有交付,比如只是口头承诺要给对方买手机但还没转钱,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如果转账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就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但依然可以适用法定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如果该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最常见的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理层面,任意撤销权是为了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避免一时冲动作出不理性的赠与决定,而法定撤销权和附条件赠与的返还规则,是为了平衡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受赠人通过侵害赠与人权益或者违背赠与前提的方式不当获利,维护民事交往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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