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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挂靠施工被欠的工程款该向谁讨要?

2026年08月05日 法妞问答律师

建筑工程中挂靠施工被欠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同时向挂靠关系中的被挂靠方、项目发包人主张权利,其中发包人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挂靠施工是建筑行业的常见违法行为,指没有对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缴纳管理费等方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对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该规则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法理层面来看,这一规则突破了普通合同纠纷的相对性原则,核心目的是优先保护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的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能够足额兑付。同时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工程质量达标,就算挂靠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若发包人已经将全部工程款足额支付给被挂靠方,实际施工人则可直接向被挂靠方主张全部欠付工程款。

挂靠施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利息吗?

即便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也有权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对应的利息。该主张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从法理层面来看,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产生的基础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直接关联。只要发包人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就实际上占用了原本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资金,由此产生的孳息理应归实际施工人所有,这也是民事法律中公平原则和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具体体现。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起算点;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实际施工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需要注意的是,若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方在挂靠协议中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利息标准另有约定的,也可以参照该约定向被挂靠方主张利息,即便挂靠协议本身被认定无效,只要双方对付款时间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相关计息条款也可作为裁判参考。

被挂靠单位需要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明知挂靠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发包人在缔约时就清楚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被挂靠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挂靠单位仅为名义上的合同主体,若其未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管理、未收取工程款、也未从中获益的,通常无需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在缔约时不知道挂靠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挂靠单位就是合同相对方的,若被挂靠单位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收取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者通过出借资质收取了管理费的,通常需要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行为本身属于违法的资质借用行为,被挂靠单位作为资质出借方,明知挂靠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提供便利,且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自然应当对其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若被挂靠单位已经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但恶意截留、挪用,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要求被挂靠方返还相应的工程款,此种情况下被挂靠方的截留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挂靠施工的工程款被拖欠,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才能主张权利?

挂靠施工情况下主张欠付工程款,核心是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是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明确,对应的证据通常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证明存在挂靠关系、原告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具体包括挂靠协议、资质借用合作协议、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转账记录、双方沟通挂靠事宜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被挂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若没有书面挂靠协议,也可以用双方长期的合作记录、管理费缴纳的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挂靠关系存在。第二类是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的证据,具体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设备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人工工资发放记录、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证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这类证据的核心是证明原告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劳动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排除被挂靠方自行施工或者转包给第三方施工的可能性。第三类是证明欠付工程款数额的证据,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协议、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对账单、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等,若双方未完成结算,实际施工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工程款主张的依据。第四类是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具体包括发包人确认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流水、双方沟通工程款支付的往来函件等,此类证据主要用于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该举证要求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实际施工人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或者无法证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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