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事后还能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吗
一、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事后还能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吗
只要员工确实存在未休的年休假,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赋予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属于法定福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种工资报酬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休息权被剥夺的补偿,与劳动者是否离职、以何种方式离职没有关系,不能因为劳动者主动离职就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
二、员工离职时未休年假的天数如何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明确的折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这里需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日历天数是指员工当年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天数,从1月1日计算到离职当天;二是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是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只算整数部分,小数部分舍去。
三、员工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这一条规定的是加班费,但未休年假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同样的逻辑。更重要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具体来说,员工只需要证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自己的工作年限,以此证明自己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二是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比较简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员工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休年假,相反,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员工已经休了年假,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员工的请假单、考勤记录、休假审批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支付了未休年假工资,就必须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已经将未休年假工资发放给了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这些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通常会采信员工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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