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都能认定自首从轻判刑吗
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都能认定自首从轻判刑吗
主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是认定自首的核心要件,但不是所有符合这两个表面条件的情形都能认定自首,更不是认定了自首就必然会获得从轻处罚,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案例,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诸多看似符合条件但不予认定自首的例外情形。实践中最常见的不予认定的情形包括:自动投案后又翻供,且在一审判决前仍不能如实供述的;投案后只交代部分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犯罪事实的;为了掩盖更严重的犯罪或者包庇同案犯而主动投案“顶包”的;作案后先主动投案,然后又逃跑,之后再回来投案的等等。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被认定为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残忍的犯罪分子,哪怕有自首情节,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轻处罚。
二、主动投案后又翻供的,还能认定自首吗
关键看翻供的时间节点,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件之一,要求犯罪嫌疑人始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翻供,就说明其没有真正的悔过表现,也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造成了干扰,违背了自首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立法初衷,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法律也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纠正的机会,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说明其最终还是有悔过表现,也没有对一审的审判工作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因此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三、被家人强行扭送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的,能认定自首吗
如果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哪怕犯罪嫌疑人不是完全主动,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如果是被亲友采用捆绑、殴打等强制手段强行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哪怕之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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