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抢注"网红店名"做商标,原店主能要回来吗
一、抢注"网红店名"做商标,原店主能要回来吗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回来。原店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该店名享有在先权利,且抢注人存在主观恶意,就可以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撤销抢注的商标,拿回属于自己的品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怎么证明我的店名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第一类是在先使用证据,用于证明你在抢注人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这个店名。这类证据包括:最早的营业执照、门头照片、开业的朋友圈/公众号推送、大众点评/美团的最早开店记录、最早的外卖订单、发票、收据、进货凭证、与供应商的合作合同等,所有带有你店名且有明确时间记录的材料都可以,时间越早越好。第二类是知名度证据,用于证明你的店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类证据包括:大众点评/美团的评分、评论数、收藏量、必吃榜等荣誉标识,抖音、小红书、视频号等平台的探店视频、宣传内容的播放量、点赞量、转发量,本地电视台、报纸、自媒体的报道,获得的各类行业奖项、荣誉证书,加盟合作协议、直营店/加盟店的经营记录,周边产品的销售记录等。第三类是抢注人恶意的证据,用于证明抢注人不是"无心之失",而是故意抢注。这类证据包括:抢注人与你在同一地区经营同行业,抢注人曾经向你咨询过加盟、合作事宜,抢注人曾经挖过你的员工,抢注后主动联系你高价兜售商标,抢注人还注册了其他多个网红店名等,这些都可以证明抢注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三、如果店名已经被抢注了,我还能继续用吗
我国商标法专门设置了"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给已经实际使用但没来得及注册的经营者提供了兜底保护。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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