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醉酒驾驶找人顶包,被发现后两人如何定罪
一、醉酒驾驶找人顶包,被发现后两人如何定罪
首先,醉驾者本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找人顶包的行为,并不会掩盖醉驾本身的犯罪事实,一旦查明醉驾事实,醉驾者仍然要对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顶包者构成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顶包者明知他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仍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意图使醉驾者逃避法律追究,完全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如果顶包过程中还存在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二、醉驾顶包后主动投案自首的,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醉驾者来说,如果在顶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自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如实供述"不仅要供述自己的醉驾事实,还要如实供述找人顶包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顶包者来说,如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包庇他人的事实,构成包庇罪的自首。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个时间节点:如果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顶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典型的自首;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顶包线索,正在调查过程中才投案,虽然也可以认定为自首,但从轻的幅度会相对较小。
三、醉驾顶包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会加重处罚吗
顶包行为本身就是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如果因为顶包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顶包行为本质上就是伪造证据、破坏现场的行为,因此交警部门可能会直接推定醉驾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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