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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婚姻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6年06月03日 法妞问答律师

  一、申请撤销婚姻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撤销婚姻是法律赋予特定婚姻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旨在纠正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瑕疵而成立的婚姻关系,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和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所有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必须准备以下三类基础材料:第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还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第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即结婚证原件。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核心证据,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可以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书面申请材料,即撤销婚姻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信息,结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申请撤销婚姻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的签名和申请日期。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笔书写,确有困难无法书写的,可以由他人代书,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按手印确认。

  针对因胁迫结婚申请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还需重点准备能够证明胁迫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针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申请撤销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对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二、婚姻被撤销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在人身关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即告消灭,双方恢复到未婚状态。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再次结婚时,其婚姻状况为初婚,而非再婚。

  在财产关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的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购置的财产,以及因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对于同居期间一方个人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原则上应当归个人所有。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其本质是违法婚姻,自始、绝对、当然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从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也无论人民法院是否作出宣告,该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其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无效婚姻没有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只要无效婚姻的情形仍然存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有严格的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即 “一年” 的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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