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被拆迁方坚决不同意房屋拆迁的如何处理
一、被拆迁方坚决不同意房屋拆迁的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本质上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被拆迁方虽然享有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在获得公平补偿的前提下让位于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合法的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没有作出合法的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违法情形,那么被拆迁方有权拒绝搬迁。
二、什么情况下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
首先,征收方必须已经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其次,被拆迁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被拆迁方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如果被拆迁方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要求履行了搬迁义务,那么自然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三、被拆迁方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哪些合法的救济途径
《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被拆迁方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是指被拆迁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拆迁方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阻碍征收工作,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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