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当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时,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判决驳回赔偿请求的具体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行为合法但造成损害的,法院会驳回赔偿请求吗
行政行为合法但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可以通过行政补偿途径寻求救济。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国家给予的补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合法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告可以就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原告的损失是由自身行为或者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法院会驳回赔偿请求吗
原告的损失是由其自身行为或者第三人行为造成的,与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果关系是行政赔偿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只有当损害事实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原告自身的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与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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