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需同时满足四大核心要件:一是权属要件,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行为要件,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 “提供行为”;三是交互式传播要件,该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作品;四是免责排除要件,行为人不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免责情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法定免责情形有哪些
为个人学习研究、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新闻报道、课堂教学、公益事业等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且未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无需权利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
法定许可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不经许可使用作品,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如教科书编写、报刊转载等。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接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定要件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断开侵权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原则存在法定例外,即 “红旗标准”:若侵权事实已像红旗一样明显,服务提供者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即便未接到权利人通知,也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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