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单位把职工的毕业证书弄丢,职工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毕业证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公民完成相应学业的重要证件,单位保管职工毕业证书的情形常见于入职审核、职称申报、资质办理等场景,单位需尽到谨慎保管义务,若因过错导致证件丢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单位把职工的毕业证书弄丢,职工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才有权主张精神赔偿。毕业证书虽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与个人学历、身份紧密关联),“严重精神损害”需达到“造成持续性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的程度,例如:因毕业证丢失导致无法入职心仪企业,造成长期失业与精神压力。
证件丢失后,职工应第一时间启动补办程序,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毕业证遗失声明》(需注明姓名、毕业证编号、学校名称,声明证件作废),向母校提交补办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遗失声明报纸原件、近期免冠照片等,学校审核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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