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金融证券 >> 票据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有哪些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因兼具支付、结算功能,是企业与个人常用的支付工具。但票据一旦被盗、遗失或灭失,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兑现款项”、“被他人冒领”的风险,而“公示催告程序”正是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设立的特殊救济制度。
网友咨询:
票据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票据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最后持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对象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我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只有汇票、本票和支三种票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也可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的事由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被盗”指票据被他人非法窃取。“遗失”指持有人因疏忽丢失票据。“灭失”指票据因火灾、水渍等物理原因损毁,无法辨认。
4、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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