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诊所开的药吃了过敏,可以要求赔偿吗
药品过敏,是指患者因服用药物引发的异常免疫反应(如皮疹、呼吸困难、过敏性休克等),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
网友咨询:
诊所开的药吃了过敏,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患者因诊所开具的药物过敏受损,可以要求赔偿,但需证明诊所存在“诊所存在诊疗过错” 及 “过错与过敏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等;若诊所已尽到合理义务,患者因自身隐瞒过敏史或特殊体质导致过敏,可能需自行承担责任。
“诊所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过敏”,包括未询问过敏史就开含致敏成分药物、未告知用药风险(如未提醒 “可能过敏,出现不适及时停药就医”)、用药剂量错误(如超剂量用药诱发过敏)等。此类情况下,诊所需全额或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患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过敏史(如明知对青霉素过敏却谎称无过敏)、未按医嘱用药(如擅自增加剂量)、未及时告知不适症状(如出现轻微皮疹仍继续服药),此时若诊所已尽到合理义务,患者需自行承担责任,诊所无需赔偿。
律师补充: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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