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能否主张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因执行工作任务,被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如肇事司机、合作单位员工等)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当两者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同时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网友咨询:
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能否主张双重赔偿?
律师解答: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依法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即 “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论侵权第三人是否赔偿,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都需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而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核心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额外损失。二者的请求权基础、责任主体、赔偿目的均不同,不存在 “重复获利” 的法律禁止性问题。
具体实践中,双重赔偿的主张需注意“部分项目补充赔付”的规则。医疗费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赔偿。若侵权方已全额支付医疗费,那么在工伤赔偿中,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会再次支付这笔费用。若侵权方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剩余部分可由工伤赔偿补足。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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