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承租人在租赁屋内受伤的,出租人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租赁屋内活动是常态,但有时可能会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
网友咨询:
承租人在租赁屋内受伤的,出租人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承租人在租赁屋内受伤,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租赁房屋存在安全瑕疵,如房屋的天花板、墙壁存在脱落风险,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屋内电路老化存在漏电隐患,出租人明知却未采取措施;阳台、窗户的护栏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坠落风险等。
若承租人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出租人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承租人因自己疏忽大意,在平整的地面上行走时不慎摔倒;或者承租人违反约定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因改造不当导致自己受伤等。
律师补充: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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