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勾律师在巴中:法院不想查清案情?火力全开全力以赴,在吴X案第二次庭前会议的精彩发言
2025年7月7日,勾律师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参加吴X危险驾驶罪二审第二次庭前会议。
当事人一审认罪认罚,一审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二审委托勾律师和牟律师介入无罪辩护。经历2次庭前会议,2次开庭审理,成功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并调取了鉴定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和鉴定底档…
庭审结束,期盼有个好的结果,无罪或定罪免处,为保留吴X公职创造条件。
全力以赴,火力全开,勾律师在吴X案第二次庭前会议上的精彩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出庭检察员:
在第一次召开庭前会议时,以及在上一次开庭时,牟律师和我向法庭申请调取多份证据。
本辩护人认为,我们申请调取的这些证据都是查清事实、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法院应当准许,可是庭后法院书面答复:不予调取。
本辩护人对法院的书面答复十分困惑、百思不得其解。如果不调取这些证据就无法证明侦查人员抽取血样的合法性,就不能证明封存血样、送检血样的合法性;如果不调取这些证据,就无法证明血检报告的鉴定资料来源合法性、鉴定过程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合法性和鉴定意见结果数据的公允性。
众所周知,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难道法院办案人员不查清事实,不回应上诉人对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异议,就想草草维持原判?
无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的办理原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案件更加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辩护人希望公检法三机关,要互相监督,要互相制约,依法履责,各负其责,不要只有配合,没有监备。控、辩、审三方,共同努力,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经得起事实、经得成法律检验的铁案,充分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
一,公安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公安交警抽血的过程、冷藏保管的过程、送检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办案的要求,这是审理本案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公安办案人员的主体不适格、办案程序不合法、送检的血样被污染、被调换,那么鉴定的检材就不合格,那么检测报告就不合法,为此我们申请调取吴X警官聊天记录、行车记录仪记录、出警记录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吴X警官在做伪证,在帮助他人掩盖事实真相。调取这些证据就能证明吴X当天是否在场,出庭作证是是否在说谎。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答复中称“吴X警官是否在场,均不影响血样提取过程的合法性”。
本辩护人完全不赞同这一观点。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必须有两名正式干警在场,辅警没有执法权。现有资料显示,杨杰是在现场作笔录,检方提交的图片能够清楚看到这一点,可是图片载明的摄影人是杨杰。
此节违背常理常情,一个正在作笔录的人,是不可能给自己拍照的,他们是在弄虚作假。本辩护人想问一下,法官朋友们和出庭检察官,吴X警官当天是否在场,是不是在场?请回答!如果吴X警官当天确实不在场,血样提取过程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么重要的事实,法院为什么不查明,为什么不想查明,事实真相在哪里?
本辩护人至今没有看见抽血后冷藏保存、送检人启封的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看见巴中市公安交警支队的审批文件,因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两名正式民警参与、全过程录音录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材不被污染、检材不被调换。本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血样的保存和送检过程不合法,需要检方提供全过程录音录像来证明其全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在答复中称,杨杰带领两名辅警提取血样足合法的,本辩护人认为这只能证明提取血样的过程明显违法。
截止目前检方没有证据证明,冷藏保管过程的合法性。截止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送检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法规规定,提取血样后应当立即送检。本案并没有立即送检。
2024年7月12日抽血,7月15日才送检,也就是说在3天后才送检的,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经上级公安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可是本辩护人至今没有看见巴中市交警支队队长的批复。
为此,本辩护人申请调取市交警支队同意延期送检的批示,如果检方不能提供交警支队的批示,就证明本案送检过程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第1页最后第一自然段的答复是错误的、是违法的,本辩护人不予认可。
二,关于血液理化检测报告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血样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在庭前会议已经播放,不能调取该证据。本辩护人对法院这一认定,完全不能认同,坚决反对。
其理由是:血液检测报告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关键证据,检方向法院提供的检测报告只有结论,没有方法、没有鉴定过程,不能证明鉴定过程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这份《理化检测报告》从形式到内容,完全不符合鉴定意见合法性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一切证据出示在法庭,一切证据质证意见发表在法庭,审判意见形成在法庭。
既然检方已经向法庭提供了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为什么不允许辩护人复制这份录音录像?检方把这份录音录像提交到法庭的目的是什么?显然是作为证据。既然是作为证据,为什么辩护人不能复制?为什么只允许在法庭短暂的播放、短暂的观看?检方和法院这样作的目的是什么,法律依据在哪里?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护律师的辩护权,要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如果录音录像都不拷贝给辩护人,又怎么来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又怎么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此本辩护人请求法院将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拷贝给辩护人。只有把录音录像拷贝给辩护人,经过反复观看依法辨认,才能得出鉴定过程是否合法的结论。
关于血液理化检测报告的问题,请求法庭注意现有证据中没有提供鉴定设备的合格证,没有提供鉴定设备的年检合格证,没有提供在司法机关备案的证据,现有证据证明没有做定性检测。现有证据证实没有做校准曲线,没有做质控样品。一审采信的血液检测报告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回避的问题
1,关于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回避问题。在上次庭审中,牟律师提出了出庭检察员的回避申请。其理由是:检察员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法律,强词夺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一系列合理要求,没有有理有据地正面回应。
比如说:辩护人要求复制鉴定过程录音录像,检察员告知法庭不允许;比如说:检察员在二审中当庭提供新证据,搞突然袭击,没有提前提交法院、没有提前交给辩护人;又比如说:法律规定要两名执法人员执法才合法,检察员在法庭误导法官一名执法人员带领辅警执法也是合法的;检察员这些在庭审中的作法,辩护人认为与吴昊形成了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是有理有据的,并非是怀疑猜测,而是有理有据,有当庭的录音录像和庭审记录为据。
为此,辩护人对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书》有异议,请求复议。
2,关于合议庭回避的问题。
在上次庭审中,牟律师提出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申请,庭后法院决定不予回避,本辩护人认为,牟律师的回避申请是有理有据的,本案合议庭人员应当回避。其理由是:
牟律师提出的各项调取证据申请都是于法有据的,都是查清本案事实的证据,合议庭人员一一全部予以驳回,显然于法无据、于情无理,合议庭的这些做法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为此本辩护人请求对合议庭回避问题,申请复议。
四,申请调取以下证据
一是对上次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次申请调取。
二是今天本辩护人申请调取以下证据:
1,调取冷藏保管的视频。至今没有此视频,违反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调取冷藏保管的视频证明:接收、保管、移交和冷藏温度的合法性。
2,调取巴中市交警支队队长批准延期3日送检的批文。
证明:送检程序合法,若无此批文就不合法。
3,调取鉴定机构向司法机关备案的文件资料,证明鉴定机构的合法性。
两高三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4,调取血样制品定性检测的视频。
按照GA/T842-2019检验方法的硬性要求,共需要制备三份0.1ml的样品血液,一份用于作定性分析,二份用于作定量分析,而本案中仅制备了两份血样制品用于定量分析。未做定性分析,不能证明检出的物质是乙醇。
5.调取制作校准曲线的视频。
根据GA/T842-2019检验方法第7.2.1.2条的规定,定量分析前必须先制作做校准曲线,而制作校准曲线需要制备6个浓度点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需要6个样品瓶,而本案鉴定视频中鉴定人只对待检血样进行了样品制备,未制作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充分说明本案未制备校准曲线,遗漏了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无法保证鉴定数值的准确性。
五,建议中止审理。
上诉人已就公安机关办理人员,在调查取证和鉴定方面,存在的罔顾事实、弄虚作假和违法办案的情况,依法按程序向巴中市公安局、巴中市信访局、巴中市委领导、新任四川省公安厅领导书面和网络反映,且已收受理。当庭递交受理告知书。
为此本辩护人建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等待党政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核实,作出书面调查处理意见后,再依法开庭审理,依法判决。
本案能否公正审理,能否公正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当事人亲友和辩护人团队,依法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是一贯的,是坚定的!
来源:勾律师法律服务团1355084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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