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传销活动如隐匿在暗处的毒瘤,不断侵蚀着人们的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
网友咨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所实施的传销行为是为国家法规所禁止的,但为了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仍然积极主动地实施这种行为,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律师补充:
并非所有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传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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