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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5年07月05日 法妞问答律师

  在建筑工程领域,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试图承接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工程项目。由于资质门槛的限制,他们便打起了 “借资质” 的主意,即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来承揽工程。

  网友咨询: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借用资质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工期约定、质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

  2、在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上,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政处罚角度。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律师补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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