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应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工时间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工期的计算、工程进度的把控,还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密切相关。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的日期。从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的这一段时间,即为建设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开工时间。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工日期,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开工时间。
2、依据开工通知认定开工时间。开工通知是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正式启动工程建设的指令,表明工程已具备一定的开工条件,承包人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可作为认定开工时间的重要依据。
3、依据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认定开工时间。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之前,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如搭建临时设施、铺设施工道路等,此时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即为开工时间。
4、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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