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来进行承担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在当今复杂的金融环境中,非法集资活动如同隐藏在暗处的陷阱,时刻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
网友咨询: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来进行承担?
律师解答: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时,通常处于一种非受迫状态,他们基于对高收益的追求而主动参与其中,因此也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非法集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参与者在参与这类活动时,应当对其中蕴含的风险有清晰认知。当非法集资活动被依法查处后,集资者往往无力偿还全部集资款,在此种情况下,剩余的损失便只能由参与者自行承受。
律师补充: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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