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的,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物品从建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高层建筑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已成为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网友咨询:
我家小区最近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一个花盆从楼上掉下来砸坏了楼下的车,但查了半天也不知道是谁扔的。物业说他们没责任,让整栋楼的业主一起赔。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真的不用负责吗?
律师解答:
在高空抛物致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物业公司并非绝对免责,其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判断物业公司责任:1)是否设置了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志;2)是否安装了高空监控设备;3)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4)是否对业主进行了安全教育;5)事件发生后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如物业公司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疏漏,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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