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受伤,该谁担责
春游作为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是学生接触自然、拓展视野的重要方式,但也伴随着意外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往往成为家长与学校争议的焦点。
网友咨询: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受伤,该谁担责?
律师解答:
学校组织春游受伤的责任归属需综合考虑活动组织、管理、安全措施及第三方行为等因素。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时,需履行与校内同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若因管理疏失导致学生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学生违反安全指令(如擅自离队、冒险攀爬),可减轻学校责任。
若景区设施缺陷(如护栏松动、设备老化)导致伤害,景区需担责;但学校若明知隐患仍选择该场所,可能分担责任。如学生因同伴推搡受伤,推人者家长需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即时制止义务的补充赔偿。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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