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否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否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因此,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来说没有实际意义。
律师补充: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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